法規名稱: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108.06.14台財稅字第10804574222號令廢止)
第   26    條
財團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捐助章
程或遺囑之規定,但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其捐助章程或遺
屬未規定或規定不明者,賸餘財產應歸屬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
體。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