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108.06.14台財稅字第10804574222號令廢止)
第   27    條
本準則修正施行前已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其章程有不符合本準則規定者
,董事會應於本準則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為變更章程之決議,使其章
程符合本準則之規定。
董事會不能於前項規定之期限內依第十條規定變更章程者,章程不符部分
,以準則之規定為其內容,或依本準則規定之意旨補充之。但不符第六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得不適用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