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108.06.14台財稅字第10804574222號令廢止)
第    4    條
申請財團法人之設立,應由全體願任董事提出下列文件一式四份,向本部
申請設立許可:
一、申請書:載明目的、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財產總額、
    業務項目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捐助章程正本。以遺囑捐助設立者,其遺囑影本。
三、捐助財產清冊。捐助財產之現金部分,應附金融機構之存款證明或其
    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其他財產部分,應附土地、建物所有權或其他相
    關證明文件。
四、預定之董事名冊與其國民身分證影本及董事與監察人間之親屬關係表
    。
五、願任董事同意書。
六、財團法人及董事之印鑑或簽名清冊。
七、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八、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國民身分證影本、願任監察人同意書及其印
    鑑或簽名清冊。
九、捐助人、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同意移轉捐助財產為財團法人所有之同
    意書。
十、業務計畫及資金運用說明書。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應由遺囑執行人向本部申請設立許可。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