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108.06.14台財稅字第10804574222號令廢止)
第    5    條
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人名稱、捐助目的、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
二、捐助財產之種類、數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三、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四、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任期中出缺
    補選 (派) 及任期屆滿之改選 (派) 事項。
五、董事會之組織及其職權。
六、會計制度、會計年度之起訖期間及預算、決算之編送時限。
七、定有存續期間者,其期間。
八、解散後勝餘財產之歸屬。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