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108.06.14台財稅字第10804574222號令廢止)
第    7    條
本部對於第四條之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發給設立許可文書,並將
申請書及其附件加蓋印信,二份發還申請人。
本部對於不符第四條規定之申請者,應予駁回。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得通
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