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108.06.14台財稅字第10804574222號令廢止)
第    8    條
經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其董事會應自收受設立許可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
,向法院聲請法人登記,並於法院完成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法人登記
證書影本報本部備查;其於法人登記後,應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扣
繳編號,並報本部備查。
財團法人未於前項期限內向法院聲請登記者,本部得撤銷期設立許可。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