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108.06.14台財稅字第10804574222號令廢止)
第    9    條
財團法人於設立許可後,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法院登記完成後九十日
內,將捐助財產全部移轉予財團法人,以財團法人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金
融機構,並報請本部備查。
前項捐助財產之種類為現金者,應以籌備處名義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儲存
,並於申請許可前存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