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107.11.14金管銀控字第10702745620號令修正)
第   15    條
銀行經設立許可後核發營業執照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
發營業執照:
一、股東持股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
二、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不符合第六條規定者。
三、不符合第七條規定者。
四、未提出應具備之文件者。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無法健全有效經營銀行業務之虞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