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107.11.14金管銀控字第10702745620號令修正)
第   18    條
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限制銀行設立之家數。
銀行之設立,得同時依本法規定申請設立分行,其家數以五家為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