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107.11.14金管銀控字第10702745620號令修正)
第    2    條
申請設立商業銀行(以下簡稱銀行),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一百億
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