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108.12.23金管銀法字第10802744341號令修正)
第   15    條
銀行發行列入非普通股權益之其他第一類或第二類資本之資本工具者,應
於發行日七個營業日前將發行條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