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108.12.23金管銀法字第10802744341號令修正)
第   17    條
銀行依前條規定申報之資本適足比率,主管機關應依本辦法資本適足率計
算之規定審核其資本等級。
銀行之資本等級經主管機關審核為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及資本嚴重不
足者,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採取相關措施。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