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100.01.12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7650號令廢止)
第   11    條
接管人得為受接管金融機構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之行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