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100.01.12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7650號令廢止)
第   13    條
接管人對受接管金融機構為下列處置時,應研擬具體方案,報經財政部核
准:
一、委託其他銀行、金融機構或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經營全部或部分業務。
二、增資、減資或減資後再增資。
三、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四、與其他銀行合併。
五、營業行為以外之財產處分。
六、重大權利之拋棄、讓與或重大義務之承諾。
七、重要人事之任免。
八、其他經財政部指定之重要事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