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100.01.12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7650號令廢止)
第    3    條
財政部依法派員監管或接管,除通知有關機關外,並刊登於新聞紙及主管
機關之網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