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100.01.12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7650號令廢止)
第    5    條
監管人或接管人得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
處理有關事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