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100.01.12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7650號令廢止)
第    6    條
因執行監管或接管任務所生之費用,應由受監管或接管金融機構負擔。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