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100.01.12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7650號令廢止)
第    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管人或接管人應報請財政部核准終止監管或接管。
一、受監管或接管金融機構之財務、業務已恢復正常營運者。
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監管或接管之目的者。
財政部得視實際情況隨時終止監管或接管。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