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084.02.28台財融字第84706550號令廢止)
第    2    條
旅客攜帶外幣進入國境不予限制,惟應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並得依規定
兌換新台幣。再攜出境之外幣以不超過原申報攜入之金額為限。但於進入
國境六個月後再行出境者,應依第五條所定旅客出境攜帶限額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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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