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084.02.28台財融字第84706550號令廢止)
第    4    條
旅客及飛機船舶服務人員攜帶外幣出境者,應向海關申報。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