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111.04.19金管銀合字第11102710751號令修正)
第    9    條
金融機構申請裁撤分支機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裁撤國內分支機構申請書(格式如附表四)。
二、裁撤計畫書。
三、董(理)事會會議紀錄。
前項裁撤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裁撤之主要理由。
二、該分支機構所在地附近金融機構及郵局分布狀況。
三、原有客戶反映意見、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
四、該分支機構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營業狀況分析。
五、員工安置計畫。
相關圖表:附表四:金融機構裁撤國內分支機構申請書.PDF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