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管理辦法(107.06.15金管銀國字第10702716190號令修正)
第    4    條
金融機構有未經核准擅自設置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者,應撤除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