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管理辦法(107.06.15金管銀國字第10702716190號令修正)
第    5    條
金融機構遷移或裁撤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應於遷移或裁撤前事先
填具申請書 (附表三) 向主管機關申請。
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未表示反對者,金融機
構即得進行遷移或裁撤。
相關圖表:附表三金融機構遷移或裁撤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申請書.PDF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