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095.12.29金管銀(二)字第09520008790號令修正)
第    2    條
銀行及信用合作社(以下稱金融機構)為業務需要,設置、遷移或裁撤非
營業用辦公場所,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係指電腦中心、員工訓練中心、招待所、顧
客服務中心、員工宿舍及其他管理單位等非供對外營業場所。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