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095.12.29金管銀(二)字第09520008790號令修正)
第    6    條
金融機構經核准設置、遷移、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或變更非營業用辦公
場所使用單位、用途,除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自核准之日
起六個月內完成,並於啟用、遷移、裁撤或變更後十五日內,依主管機關
規定之方式及內容申報相關資料。
金融機構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遷移、裁撤或變更者,原核准廢
止。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