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095.12.29金管銀(二)字第09520008790號令修正)
第    7    條
經核准設置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非經核准不得移供對外營業使用,且在該
場所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受理客戶面對面申辦或洽談業務。
二、提供收付款項服務。
三、設置招牌或未設門禁,使客戶誤認是銀行之營業據點。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