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110.10.13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2311號令修正)
第   10    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經核發營業執照後經發覺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或經主
管機關認定未能有效經營業務,其情節重大者,或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
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
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開業,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
月,並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