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110.10.13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2311號令修正)
第   11    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除兼營信用卡業務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外,其營業執照所
載事項有變更者,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