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110.10.13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2311號令修正)
第   18    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未經核准辦理信用卡業務前,不得為任何有關之廣告或促
銷之行為。
信用卡業務機構從事廣告或其他行銷活動而製作之有關資料,於對外使用
前,應先經法令遵循主管審核,確定其內容無不當、不實陳述、誤導消費
者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