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110.10.13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2311號令修正)
第   24    條
發卡機構應按持卡人之信用狀況,訂定不同等級之信用風險,並考量資金
成本及營運成本,採取循環信用利率差別定價,且至少每季應定期覆核持
卡人所適用利率。
發卡機構應於契約中載明得調整持卡人適用利率之事由,且於符合該約定
事由時,始得調整持卡人利率;調整時,並應將調整事由及調整後利率等
相關資訊通知持卡人。
發卡機構對已核發之信用卡至少每半年應定期辦理覆審。
發卡機構對長期使用循環信用之持卡人,應依據主管機關規定提供相關還
款或利息調整方案,以供持卡人選擇。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