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110.10.13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2311號令修正)
第   28    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業務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依據金融機構作
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發卡機構與業者合作發行聯名卡或認同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確實建立客戶資訊保密機制,並對合作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
    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
二、要求合作業者辦理行銷事宜時,應符合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