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110.10.13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2311號令修正)
第   31    條
信用卡業務之會計處理準則,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以下簡稱銀行公會)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依前項會計處理準則辦理。
兼營信用卡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及其他機構,其信用卡業務之會計應
獨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