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110.10.13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2311號令修正)
第   34    條
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四個月內,應將下列資料,報請主
管機關備查:
一、營業報告書。
二、經會計師查核且報經董(理)事會通過或外國信用卡公司負責人同意
    之財務報告。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