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110.10.13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2311號令修正)
第   36    條
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一、變更公司章程。
二、變更資本總額。
三、變更機構營業處所。
四、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五、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情事應由擬讓與及受讓之信用卡業務機構共同向主管
機關申請許可。
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立即檢具事由及資料向主管機
關申報:
一、發生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權移轉。
二、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三、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
    影響者。
四、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或他人經常共同
    經營之契約者。
五、發生或可預見之重大虧損案件。
六、重大營運政策之改變。
七、其他足以影響營運或股東權益之重大情事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