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110.10.13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2311號令修正)
第   49    條
發卡機構不得要求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正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
責任。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