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110.10.13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2311號令修正)
第    9    條
信用卡公司及外國信用卡公司應自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內辦
妥公司設立登記,並檢同下列之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一、信用卡公司應檢具書件如下:
(一)營業執照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件。
(三)會計師資本繳足查核報告書。
(四)公司章程。
(五)股東名冊。
(六)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名冊及
      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七)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二、外國信用卡公司應檢具書件如下:
(一)營業執照申請書。
(二)分公司登記證件。
(三)匯入專撥在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前項規定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
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延展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