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匯款作業準則(101.08.20金管銀法字第10100236430號令廢止)
第    7    條
指定銀行及郵政儲金匯業局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辦理情形 (含筆數及金
額等) 報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備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