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801號令修正)
第   14    條
(信用合作社交易標準)
與信用合作社交易達一定標準,設籍或設有事務所於業務區域內之社員, 入社滿一年者始有選舉權,入社滿二年者始有被選舉權。但於創立之第一 年入社者,不在此限。 如非營利法人為社員被選為社員代表,應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第一項之交易標準,由各社於章程中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