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801號令修正)
第   16- 1 條
(理監事及社員代表之費用支給)
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之費用支給,除理事、監事考察研習費 、公費與社員代表車馬費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費用項目外,不得發給。 前項費用支給標準,由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 關核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