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801號令修正)
第   28    條
(解散之報請核准)
信用合作社經決議解散者,應申敘理由,附具社員大會會議紀錄、清償債 務計畫等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