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801號令修正)
第   31    條
(標準之報請核備)
信用合作社之規模達一定標準者,不適用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有 關免徵營業稅之規定。 信用合作社達前項一定標準者,得依前條之規定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 第一項所稱一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報請立法院核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