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801號令修正)
第   38- 3 條
(罰則)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信用合作社將信用合作社或第 三人之財物交付,或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信用合作社電 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其因犯 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