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801號令修正)
第   40- 1 條
(罰則)
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三十八條 至第四十條規定之一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 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鍰或罰金。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