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801號令修正)
第   43    條
(違法放款之處罰)
違反中央銀行依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條所為之規定而放款者,處 新臺幣九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