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801號令修正)
第   44    條
(吸收存款及不為公告等之處罰)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吸收存款者。 二、違反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五條或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不申報 營業書表或不為公告或報告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