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801號令修正)
第   46    條
(罰則)
前四條除第四十二條第七款規定外,所定罰鍰之受罰人為信用合作社或其 分社。 信用合作社或其分社經依前項受罰後,對應負責之人有求償權。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