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801號令修正)
第   47    條
(罰則)
罰鍰經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 一;屆三十日仍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勒令該信 用合作社或分社停業。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