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801號令修正)
第   49    條
(營業執照之核發)
信用合作社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經核准設立分社時亦同。 營業執照所載事項變更時,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 本法施行前,未申請營業執照者,應申請補發。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