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801號令修正)
第    9    條
(資金融通及轉存之辦理)
信用合作社資金之融通,餘裕資金之轉存,由中央銀行洽商中央主管機關 ,由中央銀行或其指定之機構辦理,其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 信用合作社存款準備金之收管,由中央銀行或其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