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工商企業應收客帳週轉資金貸款辦法(093.12.08金管銀(一)字第0938001996號令廢止)
第    1    條
銀行為適應工商企業信用交易之需要,便利其融通所需週轉資金,得依本
辦法辦理放款。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